中国法院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中认为权利人其基于正当理由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可作为确定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考虑因素予以考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新疆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1-008号案例,公布时间2024.02.25)#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保护期#单方委托鉴定#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Jean, LL.B

导论:陈科, LL.M

案例简讯:对品种权人在起诉前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审查及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计算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新疆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民事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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