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判决,未经许可将美术作品用于广告、装饰装潢等,商品利润与作品价值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宜将商品利润直接作为作品损失,应以作品授权许可费用作为标准计算本案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1-3-016-001号案例:李某诉吉林市某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许可费用、#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未经许可将美术作品用于广告、装饰装潢,不宜以商品利润侵权为损失,应以作品授权许可费用为标准

典型案例全文:李某诉吉林市某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李某、吉林市永鹏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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