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认定刘某某就不构成作品的常见短语“精细管理工程”,在明知不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仍然对渤海某公司、某天然气集团公司、某信息中心提起侵权诉讼,致使三被告卷入无谓诉讼并支出费用,构成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诉权),刘某某承担以下责任:赔偿被告某天然气集团公司合理开支10000元人民币。(刘某某与渤海某公司、某信息中心、某天然气集团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2)京0491民初5680号;二审案号:(2023)京73民终3240号)#滥用诉权 #恶意诉讼 #著作权独创性 #短语保护 #律师短讯

编论:Ethan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就常见短语提起侵权诉讼,若原告明知其不构成作品仍起诉,可被认定为恶意诉讼-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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