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判决,即使书法文字造型借鉴了公有领域已有字体,但只要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取舍、编排,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就应当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58-010号案例:青岛某某公司等诉郑某、湛江市某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公有领域、#独创性、#美术作品、#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即使书法文字造型借鉴了公有领域已有字体,但具备独创性就可以构成作品

典型案例全文:青岛某某公司等诉郑某、湛江市某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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