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软件开发者开发要在常用的应用商店上架的商业应用软件,其明知相关应用商店规则要求,对其开发的相关软件负有达到在该应用商店上架要求的义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存在核心功能上的缺陷,致使用户无法核心功能,已造成影响一定后果,最终导致其开发的软件无法在常用的应用商店上架或被下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46-002号案例:吴某诉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软件开发者、#义务、#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应达到应用商店上架要求,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全文:吴某诉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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