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在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中,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不受主债务减少的影响。重整计划的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其不能以重整计划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8-2-104-002号案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许昌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保证合同、#破产重整、#免除、#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中,重整计划的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典型案例全文: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许昌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赵某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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