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为水稻新品种“金粳81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被告在不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在微信群内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寻找潜在交易者,并收取会员费后提供种子交易信息,与买家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后安排送交无标识、标签的白皮袋,或者包装标注为其他商品粮的“金粳818”种子。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应如何判决?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系被诉侵权种子的交易组织者、决策者,其行为构成销售侵权。由于该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账簿,故法院参考其宣传资料,综合考虑侵权情节推定侵权获利达到100万元以上,并以此为基数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基数的二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全额支持权利人诉请。

主题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侵权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