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陈某受境外人员“野草”委托,招募林某等人,通过远程登录境外服务器,从其他网站下载后转化格式,或者通过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流浪地球》等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2425部,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后将上述链接发布至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为“野草”更新维护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
争议焦点:本案应如何判决?
法律规定:《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法院判决:陈某等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题词:#著作权、#电影、#侵犯著作权罪
详细内容请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陈力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