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购入原告公司的蛋黄派等产品并想要快速销货,故印制包装盒对上述产品进行分装,包装外观与原告公司正品包装一致,但大小及内部所装枚数不一致。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法律规定:《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院判决:即使散装蛋黄派是来源于原告的正品商品,使用的外包装盒也标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但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分装后的产品进行销售,销售价格更为优惠,易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特定包装产品,抢占了原告包装产品的市场份额,故构成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主题词:#侵害商标权、#正品分装销售、#包装盒、#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23)苏0902民初8479号:好某友食品有限公司诉千某缘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