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12周岁徐某某自教室下楼时,在楼梯台阶上摔倒,左上前牙磕至平台墙面导致折断。徐某某认为,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没有安排老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当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 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楼梯、墙面等地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 ;在徐某某受伤后,某学校亦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综上,某学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主题词:#校园损害、#未成年人、#校园管理职责、#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24)苏0214民初1668号:徐某某诉江苏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