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不宜仅因开发方超期交付就认定构成迟延履行。法院判决如下:一款软件的开发往往不会是一蹴而就之事,在软件开发过程中,软件的内容和功能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北京中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4.02.20) #合同解除#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迟延履行#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不宜仅因开发方超期交付就认定构成迟延履行

典型案例全文: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北京中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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