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芯片量产技术委托开发中,委托方无法通过开发方提交的流片实现芯片量产的,认定开发方未能履约。法院判决如下:开发方集成电路设计、封装测试阶段的研发任务均未完成,委托方无法通过其提交的流片实现芯片量产,故认定开发方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最终技术成果。(深圳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某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1.11.01) #芯片量产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履约认定#主要研发任务#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芯片量产技术委托开发中,委托方无法通过开发方提交的流片实现芯片量产的,认定开发方未能履约
典型案例全文:技术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深圳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某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