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一起反垄断纠纷案中明确,对已趋于自然消亡的市场,不再续约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拒绝交易。法院认为,由于技术进步和政策变更,中继传输模式已不合时宜,被告改为直接服务终端用户既符合发展需要又提升了消费者福利,对已消亡市场进行反垄断救济无实际意义。(某化纺视讯维修站诉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84-004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12.30) #拒绝交易#相关市场#反垄断法#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李昊驰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已趋于自然消亡的市场中不再续约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拒绝交易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化纺视讯维修站诉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铁西区某某维修站与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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