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一案中判决,开源软件的项目管理者对软件源代码的形成一般具有决定性作用。贡献者主动参与该开源项目应视为其默示同意项目管理者提起侵权之诉。项目管理者一般无需经过其他贡献者授权,即可以自身名义起诉维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58-002号案例:某网络公司诉福建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某计算机系统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开源代码、#主体资格、#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在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管理者一般无需其他贡献者授权即可以自身名义起诉
典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某网络公司诉福建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某计算机系统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