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一案中判决,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涉案软件开发者是否未尽开源义务和是否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并不必然相关。被诉侵权人仅以涉案软件开发者并未依据开源协议开源为由,抗辩其不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58-001号案例: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浙江某通信有限公司等侵害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开源代码、#开源协议、#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软件侵权案件开发者开源义务的履行与著作权的享有不相关,侵权人不能仅以未开源为由抗辩不侵权
典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浙江某通信有限公司等侵害软件著作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