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中判决,当被诉垄断行为涉及有效知识产权的行使时,对被诉垄断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分析需要考虑依法正当行使知识产权所必然带来的效果。如果所谓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依法正当行使特定知识产权的必然结果,且未超出法律赋予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效力范围,则其并不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58-001号案例:扬某药业集团广州海某药业有限公司、扬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合肥医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某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专利、#原料药、#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依法行使知识产权导致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

典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扬某药业集团广州海某药业有限公司、扬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合肥医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某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合肥医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某药业有限公司诉扬某药业集团广州海某药业有限公司、扬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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