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即使当事人曾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等方式就技术秘密的构成、归属、侵害及责任达成约定,在后续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仍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技术秘密进行审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76-004号案例: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顾某洁、胡某、乔某伟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和解协议、#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存在技术秘密相关约定时,法院仍应就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进行审查认定
典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杭州丙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运某科技有限公司、顾某洁、胡某、乔某伟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