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判决,禁止侵害客户名单经营秘密的核心在于禁止侵权人利用该经营秘密作为“跳板”,节省以正当方式获取该经营秘密信息所应付出的时间、金钱成本,从而削弱权利人的竞争优势。被诉侵权人已经离开原单位较长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其在原单位掌握的经营秘密所能带来的竞争优势已经明显减弱甚至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不再判决停止使用该经营秘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76-003号案例:香港某开发公司诉魏某乙、胡某、香港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侵害商业秘密、#公司高管、#客户信息、#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侵害客户名单经营秘密案件中若侵权人已离职多年,法院可不再判决停止使用该经营秘密

典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香港某开发公司诉魏某乙、胡某、香港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香港某开发公司、魏某乙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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