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侵犯技术秘密一案中判决,被诉侵权企业直接实施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且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系该企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的,原则上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而不能简单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实施侵权行为为由免除其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487-001号案例:某科技股份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厦门某科技公司、郭某强、程某、江某化、钟某强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侵害商业秘密、#法定代表人、#共同侵权、#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法定代表人作为获取技术秘密的渠道,原则上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

典型案例全文:某科技股份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厦门某科技公司、郭某强、程某、江某化、钟某强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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