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执行监督一案中判决,执行法院对主债务人作出终本裁定后,表明执行补充责任人的条件已成就,执行法院可执行补充责任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27号案例:厦门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天津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执行监督、#执行异议、#补充责任、#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法院对主债务人作出终本裁定后,执行补充责任人的条件已成就,法院可执行补充责任人财产

典型案例全文:厦门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天津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例原文全文:某资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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