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执行监督一案中判决,对已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权利归属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实施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取得变价款,与通过其他方式执行到位的款项,在判断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标准上并无不同,均应当以财产权利归属是否发生变动为标准,进而判断是否应当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26号案例:盘州某某公司与贵州某甲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破产清算、#执行监督、#案款分配、#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经拍卖已取得但未发放的拍卖款项,一般应当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

典型案例全文:盘州某某公司与贵州某甲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案例原文全文: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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