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阐述了侵权产品上身份标识对认定制造者的影响。法院判决如下: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有被诉侵权人的字号且被诉侵权人具有加工销售的经营范围,可推定被诉侵权人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金华市某休闲用品公司诉平乡县某玩具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66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侵权主体#参展商品#展会#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侵权产品上身份标识对认定制造者的影响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金华市某休闲用品公司诉平乡县某玩具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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