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在《某交通设施公司诉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9-001号案例)中阐释了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地域管辖连接点的确定。
案件事实: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生产销售的发光地砖组成的智慧斑马线不侵犯被告公司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审判要点:
1.争议焦点:本案管辖如何。
2.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法院判决: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现为第29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连接点。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的“侵权行为”应当理解为被警告人涉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相应地,此类诉讼中作为地域管辖连接点的侵权行为地,应当是指被警告人涉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实施地及其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题词:#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地域管辖、#连接点
详细内容请见:《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9-001号案例:某交通设施公司诉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