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认为电子产品通电使用状态下的图形用户界面应纳入外观设计近似性比对考量因素。法院判决如下:在审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时,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是通电使用状态下有图形用户界面的电子产品,即使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此设计,也不应当排除通电状态下的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要根据被诉侵权设计的图形用户界面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重大小,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大小,经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确定被诉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近似。(某保安系统公司诉某锁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45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3) #近似性比对#电子产品图形用户界面#整体视觉效果#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B
导论:陈科,LLB/LLM
案例简讯:电子产品通电使用状态下的图形用户界面应纳入外观设计近似性比对考量因素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保安系统公司诉某锁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