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判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7-2-012-001号案例:姚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婚约财产、#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增值、#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时应综合各项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典型案例全文:姚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请点击联系

进一步咨询:请点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