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中阐释了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认定。法院判决如下: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所谓“合理期限”应当根据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及性质、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考量侵权行为证据发现的难易程度和诉讼准备所需合理时间等予以确定;所谓“诉讼”包括可以实质解决双方争议、消除被警告人不安状态的各种类型诉讼,如侵权诉讼、确权诉讼等。(某汽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9-004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确认不侵权之诉#合理期限#提起诉讼#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汽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