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中判决,品种权人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诉讼中主张使用不同名称的品种实际是同一品种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并说明未能及时依法更名的合理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1-005号案例:安徽某种业公司诉东海县某种业公司、孙某杰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一品一名、#一品多名、#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诉讼中主张不同名称的品种为同一品种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典型案例全文:安徽某种业公司诉东海县某种业公司、孙某杰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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