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判决,对于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亦未保存基因型信息的植物新品种,如果品种权人通过充分说明、作出承诺、提供其他佐证等,能够初步证明其提供的繁殖材料样品就是该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可以以其提供的该繁殖材料样品作为确定保护客体的依据,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或者合理理由足以反驳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1-002号案例:荷兰某公司、昆明某花园艺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基因测试、#特异性、#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时可以品种权人提供的样品作为确定保护客体的依据,有相反证据除外

典型案例全文:荷兰某公司、昆明某花园艺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请点击联系

进一步咨询:请点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