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阐释了普通债权的受让人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条件。法院判决如下:受让借款合同债权的普通债权人,对另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与该案处理结果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无权针对另案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化德县某能源公司诉中冶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1-2-470-00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第三人撤销之诉#普通债权#原告资格#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普通债权的受让人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条件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化德县某能源公司诉中冶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例原文全文:化德县嘉卜寺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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