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中阐释了公用事业经营者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限定交易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一)。法院判决如下:反垄断法上的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隐含的、间接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者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于市场竞争可以施加更大的影响,其在相关交易中只推荐特定交易对象或者只公开特定交易对象的信息,交易相对人基于上述情势难以自由选择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通常可以初步认定其实质上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威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威海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84-003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限定交易行为#隐性限定#公用企业#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公用事业经营者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限定交易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一)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威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威海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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