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阐释了信托公司是否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信托债务(一)。法院判决如下:在员工持股信托计划中,信托受托人为委托人持有公司的股权。从公司法的角度,信托受托人和委托人分别属于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信托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通过隐名投资协议约定“名实分离”,此种约定属于双方之间内部约定。内部法律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享有权利,外部法律关系中,应当坚持以商法之外观主义原则处理各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债权人对工商登记内容的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甘肃某科技公司诉上海某信托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277-00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信托受托人责任#信托债务#真实股权人#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信托公司是否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信托债务(一)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甘肃某科技公司诉上海某信托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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