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中阐释了一物二质情形下质权归属的界定。法院判决如下:同一财产被分别质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即质物存在一物二质情形的,质权归属的认定首先审查质权是否有效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质押财产的认定应以债权人或委托监管人实际占有质物为判断标准。对质物的占有在物理空间、质物外观上有明显区分和标识,足以使第三人辨认质物上存在质权负担,应认定为实际占有质物。在相对方无权处分质物的情形下,应审查该处分行为是否符合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债权人就案涉质权担保的债权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实际占有质物,其有理由相信相对方有权处分案涉质物的情形下,应认定其善意取得该动产质权。(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清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288-00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一物二质#质权归属#善意取得#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一物二质情形下质权归属的界定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清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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