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纠纷一案中判决,在植物新品种确权审查程序中,对于特异性的判定标准应当与植物新品种授权审查程序相一致,即最终判定授权品种是否具备特异性,原则上应当以田间种植测试所确定的性状特征为准;授权品种与已知品种经基因指纹图谱鉴定无明显差异的,该鉴定可以作为认定授权品种不具备特异性的重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3-002号案例:某都种业公司诉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某天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特异性、#证明责任、#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植物新品种案件中判定特异性原则上应以DUS测试结果为最终依据,基因指纹鉴定为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