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独立保函付款纠纷一案中阐释了转开保函情形下“滥用付款请求权”与“善意付款”的司法裁量标准(二)。法院判决如下:在转开保函情形下,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善意付款”,是指即使保函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只要保函开立人不知晓欺诈事实而依约付款的,其即有权向反担保人请求付款。而如果作为保函开立人的反担保保函受益人向反担保保函开立人索赔时自身存在欺诈行为,即使其最终实际向保函受益人支付了款项,因无证据证明保函项下存在欺诈,也不构成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善意付款”。(某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诉某银行省分行独立保函付款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358-002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独立保函付款#滥用付款请求权#善意付款#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转开保函情形下“滥用付款请求权”与“善意付款”的司法裁量标准(二)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诉某银行省分行独立保函付款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阿拉伯及法兰西联合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保函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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