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判决,在对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作近似判断时,应当确定专利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并将该类特征作为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更有影响的部分予以考虑。当事人可以举证或者说明上述区别设计特征;当事人举证或者说明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区别设计特征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21号案例:某酒业公司诉宝鸡市知识产权局、某股份公司专利行政裁决案) #专利行政裁决、#外观设计、#区别设计特征、#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外观设计近似判断中对专利区别设计特征的考虑

典型案例全文:某酒业公司诉宝鸡市知识产权局、某股份公司专利行政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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