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执行监督案件一案中阐释了人民法院不应直接提取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的应收账款以清偿被执行人债务。法院判决如下:人民法院依法可支取、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到期债权,作为执行案款转交给申请执行人。但对于被执行人的收入,不宜作扩大解释,一般为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等。被执行人实际控制公司的项目利润款等应收账款,不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也不属于被执行人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执行法院不能直接提取用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赵某与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3-004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到期债权#应收账款#收入#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人民法院不应直接提取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的应收账款以清偿被执行人债务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赵某与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案例原文全文:赵玉峰李彦涛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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