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执行监督案件一案中阐释了因发生在诉讼审理期间的事实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 执行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法院判决如下:民事诉讼审理期间发生被告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的情形,生效判决仍将该财产作为被告财产予以处置,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无法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珠海某某公司与海南省某某总公司、海南省某某集团执行监督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3-005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执行监督#当事人变更追加#无偿调拨#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因发生在诉讼审理期间的事实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珠海某某公司与海南省某某总公司、海南省某某集团执行监督案

案例原文全文:珠海威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省海洋渔业总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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