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无效纠纷一案中判决,判断创造性时,若案涉专利各项技术特征存在协调配合关系,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于发明目的和发明构思不可能产生相同技术效果,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现有技术通常不会产生改进的动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17号案例:郭某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镇江某山源电热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创造性、#技术特征、#协调配合、#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若各项技术特征存在协调配合关系,现有技术目的构思无法产生相同技术效果,则专利具备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