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执行纠纷一案中判决,企业吸收合并,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由吸收方整体接收,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故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吸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吸收方承担。在被执行人被其他企业吸收合并后,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存续法人为案件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72号案例:某港口公司、某控股公司与某乙公司、某港务公司执行监督案) #执行监督、#吸收合并、#追加当事人、#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企业被吸收合并,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存续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