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行政纠纷一案中判决,行政机关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作出的各类批复,不宜当然认定为可诉或不可诉,而应考察其是否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2-3-018-004号案例:山西某商务代理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拆除房屋、拍卖机器案) #拆除房屋、#批复、#可诉性、#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判断行政机关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作出批复的可诉性,应考察是否会对其他主体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典型案例全文:山西某商务代理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拆除房屋、拍卖机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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