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判决,著作权侵权中,侵权复制者的成本一般较低,其授权作品的价格可能低于合法授权作品的价格,因此,可在参考该费用的基础上,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等因素,乘以适当倍数,进行计算。本案中,当事人并未举证证明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也未举证类似作品的授权情况,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价值、独创性程度、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诉讼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8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1-3-016-001号案例:李某诉吉林市某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许可费用、#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可在授权费用基础上,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等因素乘以适当倍数确认

典型案例全文:李某诉吉林市某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李某、吉林市永鹏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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