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阐述了行政查处检验报告在民事侵权程序中的证据资格。法院判决如下:针对同一被诉侵权人繁殖、销售同一被诉侵权品种行为在行政查处程序中形成的检验报告,可以在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该行政执法中的检验报告与法院委托鉴定报告系针对不同批种子的检验而得出不同检验结论的,不能认为检验结论之间存在冲突。(四川某种业公司诉泸州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1-008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执法检查#检验报告#证据资格#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行政查处检验报告在民事侵权程序中的证据资格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四川某种业公司诉泸州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泸州泰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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