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执行监督纠纷一案中判决,申请执行人以债务人承诺自愿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请求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本质上属于要求债务人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个别清偿,与法定救济途径不符。(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19号案例:某甲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杨某执行监督案)#执行监督、#破产、#追加当事人、#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承诺替被执行人偿债的第三人破产,法院不予支持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典型案例全文:某甲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杨某执行监督案

案例原文全文:葫芦岛市龙兴禽类加工有限公司、杨__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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