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发明专利无效纠纷一案中判决,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02号案例: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发明专利权无效、#修改权利要求、#限制、#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仅审查修改后权利要求是否包含所有技术特征,增加技术特征是否记载于原要求书
典型案例全文: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