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执行纠纷一案中判决,案涉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案涉资产无偿划转之前,并在无偿划转之后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清偿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认定因无偿划转行为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执行法院可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如果第三人举证证明已在另案中因同样理由替被执行人实际清偿了部分债务的,则在执行中应予以相应扣减,以防止重复清偿。(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17号案例:某合伙企业与某医药公司、某集团公司执行监督案)#执行监督、#变更被执行人、#无偿划转、#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资产无偿划转之前,且因划转导致无财产偿债的,可追加接收方为被执行人

典型案例全文:某合伙企业与某医药公司、某集团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例原文全文:宁某、安徽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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