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执行纠纷一案中判决,以物抵债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的通知,在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明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14号案例: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王某等执行监督案) #执行监督、#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同意、#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在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明同意以物抵债时,执行法院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全文: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王某等执行监督案

案例原文全文:吉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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