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执行纠纷一案中判决,当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案外人提出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异议的,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此处的执行程序终结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全部实现等导致的执行程序完全终结。发生指定执行后,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以销案结案的,因执行依据的债权尚未全部实现,不属于此处的执行程序终结。(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13号案例: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乙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执行监督、#案外人异议、#终结执行、#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案外人提出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典型案例全文: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乙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案例原文全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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