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在《某啤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3-029-052号案例)中认为,如果诉争商标是由地名与其他构成要素组成,不能当然地以其中包含地名为由,直接予以驳回,而仍需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已经在整体上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含义。
案件事实:某啤酒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文字商标“哈尔滨小麦王”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其后商标局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诉争商标中的“哈尔滨”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诉争商标并未形成其他强于地名的含义为由,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维持。某啤酒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要点:
1.争议焦点:本案中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
2.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如果诉争商标是由前述地名和其他要素组合而成,如果可以从整体上实现与地名的区分,即不应被认定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法院判决:如果诉争商标是由地名与其他构成要素组成,不能当然地以其中包含地名为由,直接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予以驳回,而仍需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已经在整体上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含义。本案中,诉争商标“哈尔滨小麦王”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哈尔滨啤酒的系列产品之一,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亦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基于“哈尔滨”商标在啤酒商品上已经积累的商业信誉,诉争商标与某啤酒公司“哈尔滨”系列品牌所具有的产源指向关系一致,故诉争商标的使用也不会使相关公众因产源上的错误认识,而产生误认误购的后果。综上,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规定。
主题词:#商标驳回复审、#地名、#整体判断、#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3-029-052号案例:某啤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编论:V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