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余某某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3-029-045号案例)中认为,商标法中的使用应为商标性的使用,即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秉持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将商标附着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并投入到公开的商业流通领域中,使其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实现标识来源的作用。描述性使用不能认定为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案件事实:某电商公司为注册商标”文艺WENYI”的权利人,余某某认为该商标超过三年未使用,要求撤销该商标。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未使用,同意撤销。电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淘宝销售记录里的”文艺”算商标使用,判决知识产权局重审。余某某不服遂申请再审。


审判要点:
1.争议焦点:描述性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2.法律规定:《商标法》第49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法院判决:商标法中的使用应为商标性的使用,即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秉持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将商标附着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并投入到公开的商业流通领域中,使其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实现标识来源的作用。描述性使用不能认定为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本案中,从使用方式来看,诉争商标为“文艺WENYI”,其中汉字部分和拼音部分比例相同,均为诉争商标起到显著性标识作用的部分,淘宝网中相关销售记录显示,诉争商标不仅未被完整的使用,且在数十个字的商品名称中仅有两个字的篇幅,标识性不明显。从使用目的来看,“文艺”二字并非诉争商标注册人的臆造词,而是汉语中较为普遍和常见的一项词语,其基本内容涵盖了文学或艺术领域,可以衍生出多种含义。本案中,在淘宝网销售的相关服饰类商品名称中,“文艺”或与“简约”“复古”“清新”等词语搭配,成为指代和形容服饰风格的修饰性词语;或与“男”“潮”等字组合为“文艺男”“文艺潮”等词语,成为具有特定含义的固定词组。因此,“文艺”二字的使用更多的是对商品特点的描述,而非来源的指示。


主题词:#商标权、#真实有效使用、#商标性使用、#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3-029-045号案例: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余某某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编论:V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