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在《某国际家居用品公司诉上海某家具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39号案例)中认为,侵权产品制造者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案件事实:某国际家居公司为案涉“书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其在某家具公司门店购买了与涉案专利相近似的被诉侵权产品,侵权产品无生产厂商标识,仅有未注册成功的 LAB 标识,销售合同乙方为某家具公司,某网络公司负责相关业务,销售门店由两公司共同经营管理。起诉后,法院认定某网络公司与某家具公司构成共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4万元。两公司不服,以非侵权产品制造者,能证明合法的外购来源为由上诉。
审判要点:
1.争议焦点:两公司是否可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2.法律规定:《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判决:销售商在产品上标注其自身商业标识的行为对外宣示其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本案中,两公司作为制造者不能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即便认定其为销售者,因明知或应知产品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也不成立。
主题词: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销售、#合法来源抗辩、#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39号案例:某国际家居用品公司诉上海某家具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编论:Vera
导论:陈科